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就依法支付生育津贴,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生育津贴的,属于违法行为,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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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生育保险待遇的发放是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企业的模式,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待遇时; 为一次性根据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发放至企业,然后由企业根据参保人的情况进行企业内部调剂,发放方式也是一次性到位。
生育津贴一般是由企业向社保局申报,然后统一发放公司账户,再由公司发给员工。如果公司未把生育津贴与发放的工资差额部分给员工,那么就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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