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辞职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部分损失劳动能力(7——10级)的,工伤职工辞职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工伤职工不构成伤残的,辞职没有工伤方面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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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具有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等情形后辞职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而单方面解约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来支付赔偿金。
工伤辞职属于自愿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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