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辞职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部分损失劳动能力(7——10级)的,工伤职工辞职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工伤职工不构成伤残的,辞职没有工伤方面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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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辞职劳动者仍然可以请求进行工伤赔偿。由于工伤致残的,可以请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伤残补助金可以在劳动者就职期间就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才支付的。
一般情况下,工伤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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