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以上是劳动法内容,没有明确提出劳动合同到期必须提前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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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最重要的区别是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两者的区别还表现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或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如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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