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产假天数的规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一)晚婚后怀孕生育;(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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