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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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扣除员工工资是违法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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