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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想辞职走人,只需要主动与单位协商一致即可,但一般主动辞职的话就不能享受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不同意劳动者辞职,劳动者坚持要辞职,则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通知完经过30天劳动者就可以自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辞职权。
如果医院不让走,可以联系当地人社局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劳动者只要提前足够的时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无权强行挽留的。另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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