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条款语言不通俗易懂,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有保险陷阱。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让老百姓不易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照阅读方能理解合同内容。有些保险人故意在合同中设陷阱。另一方面格式条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保险合同相关内容分散在不同地方约定,而不是集中在一起表述,容易误导投保人。一是保险人把自己所负保险责任的除外情形制订在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在合同的结构上影响对方的注意重点,使真正的免责意图不容易被发现;二是以格式附件在形式上履行提醒对方注意免责情形的义务,实质上却不能真正达到提醒对方注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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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3、免责条款的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主要包括: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另一方面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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