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条款语言不通俗易懂,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有保险陷阱。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让老百姓不易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照阅读方能理解合同内容。有些保险人故意在合同中设陷阱;另一方面格式条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保险合同相关内容分散在不同地方约定,而不是集中在一起表述,容易误导投保人。一是保险人把自己所负保险责任的除外情形制订在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在合同的结构上影响对方的注意重点,使真正的免责意图不容易被发现;二是以格式附件在形式上履行提醒对方注意免责情形的义务,实质上却不能真正达到提醒对方注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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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特别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无效经济合同具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合同当事人违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二是合同当事人采取欺或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是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无效经济合同必须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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