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因为不知道你是哪个省市的,没有办法具体到你的省市规定,我以天津市为例说明。天津市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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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1、妊娠3个月以下,享受30天产假及生养补助。 2、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享受50天产假及生养补助。 3、妊娠7个月以上,享受90天产假及生养补助。 以上是国家的明确规定,女性朋友可以根据当地的一些具体规定,在当地政府机关的官方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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