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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与国际的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分别为哪两种

2020-09-18 21: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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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8 回复

专业分析:

(一)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由于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属于托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保险货物损失。 (3)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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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气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 3.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免责: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战争或武装冲突。 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3.活动物。 14.舱面货。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目前存在着三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即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订立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和1961年9月18日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它们分别调整着不同国家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问题。截至1982年2月18日止,参加和批准《华沙公约》的共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和批准《海牙议定书》的有10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瓜达拉哈拉公约》的,至1982年2月18日止,共有6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先后于1958年7月15日和1975年8月20日递交了加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通知书,上述两公约分别自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起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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