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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价有有哪些类型?如何收取国际航空运费?

2020-09-03 14: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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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03 回复

专业分析:

1.运价(RATES):承运人为运输货物对规定的重量单位(或体积)收取的费用称为运价。运价指机场与机场间的(AIRPORTTOAIRPORT)空中费用,不包括承运人,代理人或机场收取的其他费用。 2.运费(TRANSPORTATIONCHARGES):根据适用运价计得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的每批货物的运输费用称为运费。 3.航空公司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所制定的三个区划费率收取国际航空运费。一区主要指南北美洲,格陵兰等;二区主要指欧洲,非洲,伊朗等;三区主要指亚洲,澳大利亚。 4.主要的航空货物运价有四类: 一般货物运价(GENERALCARGORATE“GCR”); 特种货物运价或指定商品运价(SPECIALCARGORATE;SPECIFICCOMMODITYRATE“SCR”); 货物的等级运价(CLASSRATE“CCR”); 集装箱货物运价(UNITIZEDCONSIGNMENTSRATE“U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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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目前存在着三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即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订立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和1961年9月18日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它们分别调整着不同国家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问题。截至1982年2月18日止,参加和批准《华沙公约》的共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和批准《海牙议定书》的有10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瓜达拉哈拉公约》的,至1982年2月18日止,共有6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先后于1958年7月15日和1975年8月20日递交了加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通知书,上述两公约分别自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起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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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赔偿: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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