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送达,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交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它的意义在于它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一般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履行送达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两项原则:一是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一环节绝不可忽略。二是充分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本着负责、诚信的原则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送达程序及方式足以让一位有正常辨别力、判断力的第三人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经送达劳动者。同时,鉴于送达属于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诉讼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完整保留履行送达程序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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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下方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对方提前书面通知: 1、劳动者预告性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到期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 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到期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有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通过以下方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者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但要区分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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