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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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辞职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 1、企业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过失行为,对员工造成伤害; 2、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 3、员工因为在企业工作过程中造成个人伤害不得不辞职的。
1.协商解除并员工签字同意是合法解除,此种情形有经济补偿金。 2.员工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属于过失性解除,也属于合法解除,并企业有充分的证据,没有经济补偿金。 3.裁员的情形,裁员有人数要求、提前通知要求,听取意见和向劳动站备案的要求,符合这些要求属于合法裁员,合法裁员需要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4.法定不得辞退员工的情形,如果辞退,属于违法辞退,违法辞退,员工可以要求进行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同意辞退,但这种情形属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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