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行为与代理行为是有区别的,前者称我就是A,后者则称我为A从事行为。在冒名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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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若被代理人追认了,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受该合同的拘束。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则该合同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这并等于该合同无效,而应由无权代理人自己向相对人承担合同的责任。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情况: 1、合同的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的,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 2、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则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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