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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使用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挪用公款

2022-03-25 19: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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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5 回复

专业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 如果没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应该在五年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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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属于挪用公款行为。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借款,单位就负有按约定将借款及时归还的责任,所得的借款应视为单位的公款,借款人将该款项用于自己使用属挪用公款进行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如果数额较大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物资归个人使用的可能以挪用公款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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