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性质的认定与保险标的有联系。对保险标的的理解不同可能会造成对保险性质的认识不一致。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性质有如下几种主张:1、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性质属于信用保险。2、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性质属于保证保险。3、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既非保证保险亦非信用保险,而是一种单独的财产保险类别,是一种财产权利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由债务人作为投保人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支付保险赔偿金。而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是抵押权人(债权人)自己作为投保人的,所以不符合保证保险的性质。 主张“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是种单独的财产权利保险”认为此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抵押权,保险人所承保的是抵押权的安全,所保障的是抵押权的实现。而笔者主张此类保险标的是信用行为,所以不赞同此类保险的性质为财产权利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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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 (2)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不存在,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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