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保险标的有人认为是船舶抵押权本身,有人认为是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还有人认为是信用行为。 如果保险标的是抵押权,则保险赔偿金的范围为抵押船舶的价值;如果保险标的是债权,则保险赔偿金的范围为贷款金额;而抵押权人投保利益保险可获得的保险金根据HULLS第6条的赔偿规定“本保险支付的赔偿数额为下述各项最低者:1.依据船东保单或保赔协会入保单不能获得赔偿的索赔的全部或者部分;2.依据第8条支付赔偿时所申报的未偿贷款债务;3.保险金额”可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时贷款额和船舶价值二者之较小者。所以“抵押权说”和“债权说”都是不对的。 依作者个人之见,“信用行为说”更加合理。因为抵押权人利益保险起作用的前提是抵押权落空,也即由于抵押人的原因,原始保险人(船舶保险人)拒绝赔偿;并且,保险人在承保此类保险时会事先对抵押人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因此,抵押人的信用风险是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合同的承保风险,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标的是信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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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的受益人是要分情况的: 1、车辆全损:受益人应该是债权人; 2、车辆部分损失:受益人是车主;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益人是车主。
1、抵押人的行为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该行为;抵押人的行为已经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原价值,或相应地补充担保。 2、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原则上抵押人收取抵押物孳息,故抵押权人无此权利,原因是其不占有抵押物。 3、权利的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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