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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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应当立案侦查。
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抵扣税款发票外的其他的发票,也即虚开普通发票的立案标准:第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第二,虽未达到四十万元的,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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