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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普通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开普通发票罪,在中国,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上述应当立案的情形。 构成该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抵扣税款发票外的其他的发票,也即虚开普通发票的立案标准:第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第二,虽未达到四十万元的,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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