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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估价机构的设立有哪些规定?对于分公司和分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2022-11-05 20: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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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5 回复

专业分析: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一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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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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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表,企业名称核准,出具通知书;2、刻制公章和财务章;3、审批程序:领取申请表;缴费;制卡,发卡;4、审批期限:承诺书开具后三个工作日。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外设立的机构,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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