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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2、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章程、公...
我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如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依法先向我国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在中国办理登记手续,开设分支机构。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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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表现为设立的分公司以分公司自身名义对外经营、分公司以经营部等其它名义对外经营等情形。《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如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依法先向我国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在中国办理登记手续,开设分支机构。 第一,外国公司申请批准程序。所谓对外国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是指我国政府主管机关,承认外国公司具有外国法人资格,准许其依法定程序设立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其权利义务和本国同种类公司相同。 外国公司申请批准,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则由其萤事作为申请人,如果是无限公司则由执行业务的股东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俏使上述负贵人申请登记事实上有困难,则由分支机构业务所在国的代表人或经理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应附送证明其国籍的证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及本公司的授权证书或委托证书. 申请批准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公司的名称、种类和国籍,公司所营事业及其在中国境内所经营的业务,资本总额,如有发行股份,其股份总额,股份种类,每股金额及已缴金额,在中国境内营业所用资金的金额,本公司所在地及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在本国设立登记及开始营业的时间,董事及公司其他负责人的姓名、国籍、住所,在中国境内指定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姓名、国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权证书,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全体无限贵任股东的姓名、国籍、住所、所认股份及已缴股款;(2)公司章程及其在本国登记证件的副本或影印本;(3)在中国营业的业务计划书;(4)股东会或蜚事会对于请求批准的议事记录。 我国政府主管机关目前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在对外国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准许其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经我国政府批准后,还须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申请登记应由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表人提出,且应当附送证明其国籍的证件和该外国公司的授权证书或委托书.我国登记主管机关对其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并要求其予以公告。
在本地或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供如下资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关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 2.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和名称、代表人的姓名、经营范围、营运资金、营业期限等; 3.企业成立批文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7.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8.场地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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