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是关于劳动者投诉维权的规定。劳动争议除了我们前面提到过的四种纠纷解决机制外,其实还有一种容易被忽略的维权途径,即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接受劳动者投诉并负责处理投诉的部门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纠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法行为、主管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受案范围和监察内容来看,两者的管辖范围有所不同,但对于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对行政处分不服等,劳动者既可以向仲裁委申诉,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因此,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这一规定,为劳动者维权又增添了维权渠道,而且通过向劳动部门投诉维权,不仅成本低,而且效率高,有利于及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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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论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都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监察部门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论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都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监察部门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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