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允许拍卖标的抵押贷款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拍卖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登记公示原则,能够为执行法院有效、安全地控制。 2.拍卖标的产权清晰,证件齐全,手续完备,以使银行能快速、及时发放贷款。 3.买受人在征得拍卖机构同意后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资金困难的理由,并附有银行的贷款意向书,贷款金额要足以支付拍卖价款。 4.银行向法院出具公函,证实其已受理买受人申请贷款的情况,并承诺将贷款直接划入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账户。执行法院在收到买受人的书面申请后,必须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前述四个条件,经合议庭讨论同意再报庭长审批,庭长签发后方可制作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解封过户。另外,在执行时应注意:1.严格加强监管。人民法院出具裁定解封过户时,应当要求拍卖机构参与办理拍卖标的的交易鉴证、转让更名、抵押登记过程,共同监督,促使买受人、银行以最快的速度办妥各项手续。2.严格明确责任。如果拍卖机构、买受人、银行以及第三人有恶意串通转移拍卖标的、故意拖延付款期限、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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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抵押贷款的条件是,贷款是有效存在的债权;抵押合同是依法订立的;抵押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可处分的财产;以及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汽车抵押贷款人须具备的条件如下:18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贷款本息的定期偿还;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能为汽车抵押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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