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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劳动者的身份免缴社会保险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2022-04-23 17: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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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3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此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还是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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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继续工作;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不交,劳动者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补缴,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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