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现行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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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开标会程序包括招标人签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代表签到、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员等。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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