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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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基本工资。经济补偿金按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但是如果应得工资里面包含社保,应当剔除社保单位里企业所缴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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