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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已去世,有正规房屋遗嘱公证书,带什么手续去办理房产过户?

2019-02-10 16: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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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02-10 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对代书遗嘱的要求仅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例中律师的代书遗嘱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而且纵观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此外,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就是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遗嘱的代书及见证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如果律师遗嘱代书及见证的法律效力不被承认,法律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因此,房产局的说法没有道理。  当然,房产局也有他们看似合理的说法。1991年8月31日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继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但从法律效力层次上说,该通知并非法律、法规或规章,只能算作内部文件,效力极低。假如房产局据此“不予过户登记”,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依据该通知判决“不予过户登记”的合法性。况且该文件也仅是“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只是规定“应当办理公证”,而非如涉外房产转移时“必须办理公证”,该通知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其他(包括代书遗嘱在内)遗嘱形式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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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以身后继承的方式过户给子女。关于无遗嘱的法定继承,增加了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如甥、侄。在实际继承时,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那么第二顺位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也不在世的话,其应该继承的份额由兄弟姐妹的子女来继承。关于遗嘱继承,新规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按最后立遗嘱时间为准,立遗嘱的方式也多样,打印、录像均可。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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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是老人的合法财产,房屋的继承人应当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如继承人为多名,需确定一人继承,其他人放弃继承。然后携带公证书和其他材料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变更登记。如有遗嘱,房屋继承按照遗嘱确定继承人,如无遗嘱,房屋继承按照法定继承确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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