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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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支付工资如下:保胎假,工资按病假发,保胎假由医生证明,按病假待遇支付工资;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部分属于地方法规,必须给予假货的情况,单位应当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以往员工月薪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放;产假,领取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如下: 1、保胎假工资: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 2、产前假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3、产后假工资:以生育津贴支付,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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