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号文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进一步严格了股权激励实施条件。该文要求,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股权激励收入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高管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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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可以收购境内各种性质、各种类型企业的股权,但是在收购前,境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中方原企业自然人股东在原企业享有一年以上股不地位的,可作为变更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
境外上市的条件包括:1、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3、净资产具有增长潜力,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4、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5、上市后分红派算有可靠的外汇来源;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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