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第一点中:改变合同是由单位提出,合同的改变是应经双方同意才能签约生效,员工不愿变更新合同,属员工个人违约行为吗?协商不一致时仍可按旧合同执行吗? 第二点:对于合同到期终止(于04年8月26日到期),因单位方面原因一直未能与乙方续签合同,而继续按原来合同约定任用员工(薪金不变),直至05年8月底才拟出经更改后的新合同要求重签。请问这种情况乙方拒签新合同(因不满意新合同条款),并要求甲方对这一年来拖延续签合同作出经济补偿合理吗?因本人于04年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本应是可以签订无固定合同的,这一年时间本人在单位的工作期间属于原合同的延续吗?若本人拒签新合同,提出续签原旧合同,这样合理吗?若单位不同意双方协商不一致,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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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旷工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他。
工作合同到期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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