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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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以违反法律程序而予以撤销。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告知所不可缺少的要素,各要素相互独立,缺少其中一个要素,或者各要素其中之一不一致的,即构成未告知。主要遇到以下情况: (1)告知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与正式处罚决定不一致; (2)告知内容缺少其中一个要素。 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就影响当事人对陈述和申辩权的行使,行政机关失去兼听则明的适当机会,增加了蛮横、武断处罚的几率,这种作法对法定程序的权利、义务以及程序能够保护的实体权益就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中应将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作为违反法定程序对行政处罚予以撤销。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无需告知的法定情况有: 1、公众已经熟知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危险情况; 2、因患者体质特殊所导致的无法预料的危险情况; 3、危险情况极其轻微的; 4、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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