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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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情形有: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变更有补偿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变更合同,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无法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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