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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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额工资:拨打12333投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事窗口投诉;登录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网站投诉;其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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