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即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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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额工资:拨打12333投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事窗口投诉;登录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网站投诉;其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拖欠工资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也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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