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3条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你可以依照相关证据,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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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额工资:拨打12333投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事窗口投诉;登录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网站投诉;其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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