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该职工必须是国企职工、公务机关(含参公单位)或者事业单位职工才存在吃不吃空饷的问题。外企和私企及个体工商户的职工不存在吃空饷的可能。 单就第一种情况的职工而言,也有三种不同的可能性,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如果职工的确是因为生病导致缺勤,可以正当行使自己请假休息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可以享受工资待遇不变。 其次,如果职工受的是工伤,则应看是否与单位解除合同而论。如果是一至四级工伤,则单位不可以开除该职工,该职工当然有领取工资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给予其的特殊保障。如果是五级至十级,则应根据该职工与单位之间的约定来确定其是否有领取工资的权利。 最后,如果该职工的生病是因为自身原因,或者根本就没有生病,并且利用人情关系在法定带薪休假之外的时间仍旧照常领取工资的,可以认为是吃空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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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被认定为吃空饷: 一、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这种不当得利行为,损害的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利益,给国有资产造成了损失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
“吃空饷”有以下七种表现形式: 1、旷工饷:一些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旷工; 2、病假饷:长期病事假或超假不归; 3、多头饷: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擅自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一人领取双份工资; 4、违纪违法犯罪人员饷:一些受党政纪处理的人没有相应地降低其工资,或受到司法处理的人仍领取原工资; 5、冒名饷:一些本不属于财政供养的人员,冒用他人名义领取财政工资; 6、死人饷:主要表现为在职离退休死亡仍领工资或多领遗属补助; 7、编制饷:主要变现为在职人员不在岗、不领工资,但仍占用单位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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