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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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生育待遇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了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奖励措施。即是:“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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