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针对什么叫做全民所有制女职工的法定待遇,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女职工三期待遇规定: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温,低温等高强度劳动;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