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反劳动法,员工可以先和公司沟通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前提下,员工可以申请调或者劳动仲裁,员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规定: 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针对我是一家台湾企业的员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法有没有处罚的标准,公司这样做合不合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处罚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留用察看和解除劳务合同。工作人员受警告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表彰、列为后备干部人选,不得提任或者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记过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表彰、列为后备干部人选、晋升工资,不得提任或者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以下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1)对员工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纠缠等手段,严重妨碍、影响或破坏生产/工作、生活秩序; (2)蓄意损坏、损毁公司及员工个人资产、财产或各种设备、设施(同时按价值全额赔偿); (3)在公司内(包括公司外租宿舍)外打架斗殴、赌博、偷盗及违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法规; (4)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侵占公司财产,利用工作之便或公司名誉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5)故意损坏、撕毁公司公开、张贴及发送的各种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 (6)煽动、鼓动员工罢工、怠工,挑拨是非、闹事; (7)被司法机关处理; (8)不服从管理,态度、行为恶劣;打骂、纠缠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影响、扰乱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 (9)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包括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 (10)不服从部门及公司的工作班次安排及工作任务安排,经劝阻无效; (11)自本条例实施起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迟到早退月度累计达5次或年度累计达10次以上; (12)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蓄意获取不当利益的; (10)不服从部门及公司的工作班次安排及工作任务安排,经劝阻无效; (11)自本条例实施起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迟到早退月度累计达5次或年度累计达10次以上; (12)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蓄意获取不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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