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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六种: (一)国家机关。国家秘密主要产生于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之中,保密法律关系的最重要主体。 (二)武装力量。武装力量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武装力量活动中产生的许多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作为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接触国家秘密事项,形成了国家机关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保密法律关系。二是科研机构或人员的科研项目,符合国家秘密构成条件被确定为国家秘密,需要推广应用,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科学技术成果与应用成果的双方,就形成了保密法律关系。 (四)政党、社会团体。政党活动中形成的符合国家秘密基本条件的党务工作秘密,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各政党组织是我国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社会团体是联系执政党和政府与社会各方的重要桥梁,经常参与国家重要事务,形成或涉及一些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也是我国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 (五)公民。我国宪法和保密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保密义务,这就决定了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或与其他机关单位之间也会产生保密法律关系,成为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 (六)境外的组织和公民。
保密协议保密主体是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实践中包括下列人员: 1、高层管理者; 2、技术研发人员; 3、高级营销人员;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 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 5、秘书人员; 6、重要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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