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保密主体是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实践中包括下列人员:
1、高层管理者;
2、技术研发人员;
3、高级营销人员;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
5、秘书人员;
6、重要信息员。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