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不得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已建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规划确定修复开放的景点,原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划拨、征用土地等手续后,必须在限期内迁出,并在迁出前负责保护。
针对规定景区不得建设哪些建筑物,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有:增加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的规定;增加采用多种地基处理方法综合使用的地基处理工程验收检验的综合安全系数的检验要求;增加地基处理采用的材料,应根据场地环境类别的要求。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等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