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不得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已建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规划确定修复开放的景点,原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划拨、征用土地等手续后,必须在限期内迁出,并在迁出前负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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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整体项目的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20年。 (二)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15年。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但是具体是否可以享有减缴、免缴应当由当地法规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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