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可分为县(区)市级、地区(市)级、省级。项目业主按行政隶属关系以书面申请方式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景区各管理机构和区、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规划局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项目文件;各区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严格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市规划局审查,由市规划局或省建设厅核发《风景名胜区选址意见书》。项目业主完成规划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可研报批等手续后,方可以书面申请方式向区县规划(建设)局或市规划局提出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审查材料;各区县规划或建设局在收到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和规划严格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市规划局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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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整体项目的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20年。 (二)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15年。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但是具体是否可以享有减缴、免缴应当由当地法规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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