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是从事外国公司一定对外职能的部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对本机构的财产有独立的占有权,这里的占有权是指除最终处分权之外的所有人的各种权利。分支机构这种占有权来自于所有人(外国公司)的授予,由于占有人对所有人处于人身从属和依附地位,因此这种占有权的独立并不是对所有权的否定,而正是所有权的特定实现形式。外国公司的授权证明正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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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离的情形: 一、外国公司被依法解散。 二、外国公司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销。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 四、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故歇业。 五、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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