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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2020-09-05 20: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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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05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一百九十六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1.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管理机构 2.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3.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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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外国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但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必须依法先向我国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在中国办理登记手续,开设分支机构。我国政府主管机关目前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在对外国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准许其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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