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觉得,既然是分公司负责人,与对方签订了合同。作为对方当事人,是有理由相信该合同是公司行为,定为表见代理,不是没有道理的。既然认定为表见代理,查封总公司财产就是正常的了。从楼主的立场看来,也可以认定是无效代理,因为分公司负责人以总公司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并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所盖印章是假的,该行为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所以,此官司还是很有可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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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不能查封公司财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独立于任何人,对外独立享有权利或者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是属于公司所有,不能用来清偿个人的债务,因此不能查封公司财产。但是,股东享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就所得价款清偿股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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