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2、已经被查封的财产,可以再次查封。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再次续行查封审批手续的通知》鲁高法〔2006〕3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办理再次续行查封审批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行查封一次,续行查封时应当重新制作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行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次续行查封的,应当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全省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查封期限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依法处理查封标的,防止久拖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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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院查封前就已经出租的,法院不可以强制终止租赁,租房者可以以“买卖不破租赁”对抗法院执行。 如果是在法院查封后出租的,则不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法院是可以强制终止租赁的。若租赁后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并不适用于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同意(此时应视为一个新的租赁契约成立)。对承租人的损失,若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物已被查封的,则损失由承租人自己负担。
不可以,已经查封过的房产不可以二次查封,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来确定。可以在解封后,再提出查封申请,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房屋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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