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4、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5、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发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不用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6、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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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由劳动部在九四年发布的文件,该文件自九五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规定内容为劳动者劳动后获得报酬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工资支付条例》于2013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但仍未出台,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仍然有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当《工资支付条例》出来之后《工资制度暂行规定》就会被替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即将被废止。随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由人社部主导的工资立法工作开始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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